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蔡維庭

  • 當事人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百亦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百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新台幣(下同)1,879,191元及其遲延利息,而 因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31條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工程合約書約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工 程合約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嘉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