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2號
- 原告
-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君鴻律師
- 被告
- 百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新台幣(下同)1,879,191元及其遲延利息,而因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31條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工程合約書約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工程合約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