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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
被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10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兩筆採購單,單號依序為P00000000、P00000000,含稅金額共計新臺幣754,110 元,原告已於107年 9月3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1月2日依約將採購單所示貨品全數出貨並交被告職員簽收,原告之給付義務業已履行完畢,然屆期請款未獲支付,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

三、法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單、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銷貨單、客戶簽收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雖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惟其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再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3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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