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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
被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定宏)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 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明棋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變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乙節,有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等(見本院 108年度促字第2725號卷第62至70頁、本院卷第63至65頁)為憑,本件迄今均無當事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定宏)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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