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翔
- 被告
- 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承洵
- 被告
-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