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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志翔
被告
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承洵
被告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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