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鄭永春 訴 訟代 理人 高志翔 被 告 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承洵 被 告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