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順健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葉博任 太陽有限公司 黃湧芳 陳國忠 倪淑卿 陳甫彥 王俊雄 歐陽文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8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就本件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9 年3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