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
- 原告
- 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和
- 訴訟代理人
- 鍾亞瑩
- 被告
- 明伸餐飲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明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聖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2行關於「請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住戶生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2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