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嘉和 訴訟代理人 鍾亞瑩 被 告 明伸餐飲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陳思聖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2行關於「請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 住戶生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2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第1項第3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