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王志宏 原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德 被 告 陳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108年度附民字第206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起訴略以: 緣被告陳奕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其並未取得「拾光」、「若山半畝塘」等建案工地之派工權,竟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初,前往原告王志宏位在新竹市○○路000巷0號住處,對原告王志宏佯以取得「拾光」、「若山半畝塘」建案工地派工權名義,矇騙原告王志宏出資上開建案工地派工費,以賺取每名粗工及打石工請款差價,致原告王志宏誤信為真,而邀請原告曾文德一同出資。詎被告竟於不詳時地,偽刻「謙彧工程公司」印章,復自10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6月10日止,在不詳處所,先偽造「廖敏輝」等人名之派工單,並偽簽「林世傑」等人名於派工單工地主任欄,假藉該等工人確有至「拾光」或「若山半畝塘」等建案工地工作,再將上開偽造之派工單以LINE通訊軟體陸續傳送予原告王志宏、曾文德二人而行使之;被告為取信原告二人,更於107年4月11日及107年5月11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 76,500元、678,500元至原告王志宏所營宏昕國際有限公司之凱基銀行新竹分行023118271504號帳戶作為分紅獲利;另於107年5月底,推由訴外人黃凌杰冒充工地主任林世傑,在「拾光」建案工地門口向原告曾文德收取107年4月份派工單,營造被告派工且已向建案工地業主申領款項之假象,致使原告二人陷於錯誤,分別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07年6月10日止,陸續以交付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2,435,410元予被告,致原告二人共受有1,680,410元損害。嗣原告王志宏於107年6月初至被告之租屋處,看見所謂應已送交請款之派工單,始查得上情,因被告迄今分文未償,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法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審判中自白在案,並據證人黃凌杰、羅莉苓於該案警訊及偵察中證述明確,復有派工單、請款單、付款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存款交易明細表、凱基銀行存摺等可憑,此均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3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卷宗及被告前案紀錄表核對無訛,核被告確因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行,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屬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以取得派工權為名,並偽造派工單等,向原告等佯稱可賺取派工之差價,而邀請原告參與投資,致原告等陷於錯誤,而交付或電匯款項予被告,被告確有詐取原告等財物之侵權行為已明,且被告行為與原告等受詐欺所受前述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等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即屬有據;又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1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均應予准許。另原告等併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因該請求權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請求權屬選擇合併關係,本院就後者認定有理由,自無庸就前者為論斷,附此敘明。 (四)假執行方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淮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經刑事庭以內容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依上揭規定,本件免納裁判費,此外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