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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黃韋云
即原告
上訴人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原法定代理人 張聖
即被告
上一人之承
即被告
受訴訟 人 段竹平
即被告
即被告之現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段竹平為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除非該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並代理提起上訴者,訴訟程序始於提起上訴後始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10月12日宣判,然被告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宣判後之同年11月4日變更為段竹平,有該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憑,斯時兩造尚未提起上訴,此有兩造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參,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後當然停止。因段竹平已於109年11月4日接任為被告新的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段竹平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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