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 原告
- 富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怡雅
- 訴訟代理人
- 洪介宇
- 被告
- 高德麟
- 被告
- 高燕蕙
- 被告
-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