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被 告 高德麟 被 告 高燕蕙 被 告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