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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告
富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被告
高德麟
被告
高燕蕙
被告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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