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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莊鴻飛

  • 當事人
    黃泰焜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黃泰焜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飛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祿 李岳霖律師 謝孟釗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莊鴻飛為被告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查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變更為莊鴻飛,此有新北市政府108 年7 月3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備查函、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畫面列印資料可憑,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被告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莊鴻飛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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