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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告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被告
張大江

      張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大江設籍在南投市○○里00鄰○○路000 號9樓之3 ,被告張秋雄則設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此有被告2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之住所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依「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之合意管轄約定本院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21頁);惟查,原告提出之「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締約人係玄通公司與被告2 人,非兩造簽訂之契約,原告據此主張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有誤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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