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哈如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發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被告
- 鈞朋國際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振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 萬9,8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以10 8年度補字第30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地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2 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 ~1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