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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告
黃中一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衍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承育律師
被告
林志沛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志沛、林建成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由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受理在案,其等所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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