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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黃中一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衍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承育律師
被告
林志沛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志沛所涉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歷審裁判查詢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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