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易建男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04,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