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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建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04,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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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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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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