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高虹安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寧律師
- 被告
-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良琪
- 訴訟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 被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高啟霈
陳姿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建號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全部 104年12月7日 104年空白字第268580號 信託 建物所有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