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竹市政府、高虹安、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良琪、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高啟霈 陳姿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 建號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全部 104年12月7日 104年空白字第268580號 信託 建物所有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