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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陳麗芬

  • 原告
    莊皓尹
  • 被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達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詐欺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詐欺案件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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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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