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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584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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