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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陳麗芬

  • 被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吳亞澂律師 林柏漢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584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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