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 周晋達
- 原告
- 2號2樓
- 原告
- 盧宏鈞
- 原告
- 梁適安
- 原告
- 陳芬芬
- 原告
- 蘇淑如
- 原告
- 張福春
- 原告
- 羅彩甄
- 原告
- 陳家蓁
- 原告
- 王誌麟
- 原告
- 廖緹瀅
- 原告
- 彭琦茵
- 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涂秋香
- 被上訴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 告
-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 人
- 被上訴 人 吳銘欣
- 即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