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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劉志良
原告
徐元鳳
原告
郭明河
原告
黃淑芳
被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衍至
被告
被告
施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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