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劉志良
- 原告
- 徐元鳳
- 原告
- 郭明河
- 原告
- 黃淑芳
- 被告
-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衍至
- 被告
- 人
- 被告
- 施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