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蕭麗玉即傳承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5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1│張江雄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8年1月31日│60,000元 │VC0323984 │ │ │ │ │社香山分社 │ │ │ │ │ ├─┼───────┼────────┼──────┼─────┼─────┼───┤ │02│興美燈泡廠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8年2月5日 │59,900元 │NN1775039 │ │ │ │公司 │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