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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請人
蕭麗玉即傳承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5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1│張江雄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8年1月31日│60,000元  │VC0323984 │      │
│  │              │社香山分社      │            │          │          │      │
├─┼───────┼────────┼──────┼─────┼─────┼───┤
│02│興美燈泡廠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8年2月5日 │59,900元  │NN1775039 │      │
│  │公司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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