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台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8年4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中西化學工業股│第一銀行新竹分行│107年12月31 │64,124元 │KA7817684 │ │ │ │份有限公司 │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