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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001 │勝巨光電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2月5日 │689,529元           │PU4393435             │        │
│    │限公司張世璋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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