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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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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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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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巨光電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2月5日 │689,529元 │PU4393435 │ │
│ │限公司張世璋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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