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7號聲 請 人 陳毓芬 代 理 人 陳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15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5921-4 │股票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