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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宇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
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            │                  │          │
│    │              │                │            │                  │          │
├──┼───────┼────────┼──────┼─────────┼─────┤
│001 │啟翔營造有限公│第一銀行竹北分行│107年2月28日│36,292元          │CH0003327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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