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安極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正中日體育事業│聯邦商業銀行 │108年6月20日│21,735元 │UH1252317 │ ││ │股份有限公司曾│新竹分行 │ │ │ │ ││ │玟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