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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江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2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8 年度除字第2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000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F0006661-2 │ │1 │100000│ │├──┼───────────┼────────┼──┼──┼───┼──┤│0002│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25797-1 │ │1 │1000 │ │├──┼───────────┼────────┼──┼──┼───┼──┤│0003│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25798-3 │ │1 │1000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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