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劉秋孟即阿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宏翊企業社葉駿│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7年8月31日│67,274元 │Pc0886184 │ │ │ │騏 │社三信營業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