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尚樺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震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 │7,440元 │SFA7858787 │ ││ │司余震陽 │分行 │ │ │ │ │├──┼───────┼────────┼──────┼──────────┼───────────┼────┤│002 │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 │12,000元 │SFA7858788 │ ││ │司余震陽 │分行 │ │ │ │ │├──┼───────┼────────┼──────┼──────────┼───────────┼────┤│003 │尚樺建材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豐│108年6月6日 │12,000元 │SFA7858789 │ ││ │司余震陽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