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梁勝傑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201 號公示催告在案。至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網路公告之附表編號01至04所示證券,雖分別將股數記載為張數、股數則為空白記載,惟因該附表各編號所示證券均有明確記載單一股票號碼,是認上開記載顯然為本件附表所示內容(即各編號之股票均為「張數1 、股數750 或500 」)之誤繕,尚無礙於該公示催告所表彰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證券權利之同一,就公示催告程序之合法性,不生影響。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2 │ │1 │750 │ │ ├─┼──────────┼───────┼──┼──┼──┼──┤ │02│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5 │ │1 │750 │ │ ├─┼──────────┼───────┼──┼──┼──┼──┤ │03│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6 │ │1 │500 │ │ ├─┼──────────┼───────┼──┼──┼──┼──┤ │04│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7 │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