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源
- 代理人
- 蘇軒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號│ │ │ │ (新台幣) │ │ │├─┼──────┼──────┼──────┼─────┼─────┼───┤│01│家徵工程工業│台灣中小企業│107年10月17 │133,214元 │AG1498348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竹北分行│日 │ │ │ ││ │朱秀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