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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鄭淑蕙
代理人
邱鈺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12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142 │ │1 │225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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