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鄭淑蕙 代 理 人 邱鈺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12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142 │ │1 │225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