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鄭淑蕙
- 代理人
- 邱鈺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12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142 │ │1 │22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