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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
菱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
│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 87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菱揚貨運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1日 │410,000元           │AM0638027     │        │
│    │司黃澤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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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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