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祝良
訴訟代理人
翁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1071130」之記載,應更正為「AM95234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