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祝良
- 訴訟代理人
- 翁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1071130」之記載,應更正為「AM95234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