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高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慶
訴訟代理人
莊勤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91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6 年10月10│34,076元  │AS1825910 │    │
│    │限公司吳啟勇    │科學園區分行    │日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