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 原告
- 洪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預告工資共新台幣(下同)146,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517元(1,550元1/3=517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7元(517元+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