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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羅傳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   告 羅傳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散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871,1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193元(9,580元 1/3=3193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 之51602元,此部金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193元(即3193元+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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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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