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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晉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進賢
債 務 人
世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634,526元 │108年7月31日│6 ││├──┼───────┼────────┼────┼────┤│002 │550,000元 │108年7月1日 │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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