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黃志銘
- 債務人
-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緯綸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鄭緯民
- 債務人
- 吳淳美
一、㈠債務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鄭緯綸、鄭緯民、吳淳美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鄭緯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鄭緯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