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
- 債 權 人
-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桂
- 債 務 人
- 沈美汝即強盛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74,45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起│││├──┼───────┼────────┼────┼────┤│002 │38,780元│108年6月3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