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 債權人
- 于云霞
- 債務人
- 雅啤川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應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故逾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