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 債權人
-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源
- 債務人
- 龍鈦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俊能
- 債務人
- 吳宏樺
一、㈠債務人龍鈦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吳宏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