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珍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