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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代 理 人 周巧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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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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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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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宇科技材料│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31,000,000元  │未載                  │108年2月12日          │CH0529224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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