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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醉月
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代理人
保 證 人 莊永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以及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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