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利明献、張銘聰、田天明、黃萬益、呂芳銘、莊仲沼、嚴陳莉蓮、周以明、涂元光、陳載霆、陳毅築、王吳貴妹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宏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立國際車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艾品勳、施民元即遠東當鋪、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志豪、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俞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俞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立國際車業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艾品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施民元即遠東當鋪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志豪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應更正為「佔總債權額之22.73% 」。原裁定正本 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經核確係「佔總債權額之22.76%」之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而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 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記載有誤,且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陳報本院110年4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次序9債權有變動,現僅 餘新台幣581,264元等語,致債權比例及各債權人之可分配 金額錯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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