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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金良
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彥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藍國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陳明仁
關係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關係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關係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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