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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程耀輝、龐維哲、李憲章、周添財、范志強、黃男州、丁予康、許勝發、李明新、張雅斐、陳美如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依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吉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吉瑞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 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32建號建物(權利 範圍各1/2)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存款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 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 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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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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