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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謝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法定代理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吉瑞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3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1/2)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存款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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