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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達
相對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蓉
法定代理人
方惠雲
法定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5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51號提存書影本、109年度全聲字第5號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竹北全字第7號假扣押事件卷、108年度存字第451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8年度抗字第65號假扣押事件卷、109年度全聲字第5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卷、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等,查核無誤。,而本件聲請人已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且經本院執行處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終結在案,而於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0月6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6046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10月6日宜院春文字第109000083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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