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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羅蕙筠即羅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讓與依序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司,以及聲請人。聲請人發函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通知函、退件信封、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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